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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76

  • 區分

    肢體震顫

  • 代號

    S

  • 常備役體位

    肢體震顫嚴重度一分以下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無體位規範

  • 替代役體位B級

    肢體震顫經矯治,嚴重度達二分者。

  • 免役體位

    1.肢體震顫經矯治,嚴重度達三分以上者。
    2.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體位未定

    肢體震顫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1.須由神經內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並經表面肌電圖或震顫圖(Tremorgram)證實,以確定診斷,並附報告。
    2.依Fahn-Tolosa-Marin Tremor Rating Scale(FTMTRS)評估震顫嚴重度:
    (1)零分:無明顯震顫。
    (2)一分:輕微震顫,肉眼可見但不干擾功能。
    (3)二分:中度震顫,有干擾日常。
    (4)三分:明顯震顫,顯著影響精細動作(如寫字,使用餐具)。
    (5)四分:嚴重震顫,幾乎無法完成日常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