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項次

    175

  • 區分

    周邊神經病變

  • 代號

    S

  • 常備役體位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肌肉力量分級達第五級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肌肉力量分級達第四級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1.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一年以上,肌肉力量分級第三級以下,且須持續治療者。
    2.遺傳性多發性周邊神經病變經診斷確定,且須持續治療者。
    3.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體位未定

    周邊神經病變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1.周邊神經病變須檢附神經傳導檢查(NCV)或肌電圖(EMG)報告。
    2.肌肉力量分級:
    第零級:肌肉不能收縮。
    第一級:有肌肉收縮,但無運動。
    第二級:無重力牽扯下可運動。
    第三級:僅可對抗重力運動。
    第四級:可對抗阻力運動。
    第五級:有充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