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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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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體位A級
1.癲癇於門診追蹤一年以上,且無發作紀錄者。
2.腦部疾病經治療,控制穩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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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體位B級
1.癲癇於門診追蹤,且近一年有發作或就醫紀錄者。
2.腦部疾病經治療,功能障礙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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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體位
1.癲癇或腦部疾病造成認知功能障礙、協調功能障礙、語言功能障礙、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視野半側偏盲、肌緊張不全、肌跳躍或舞蹈症等不自主運動,致無法站立或行走或肌肉力量減損或語言功能障礙無法溝通者。
2.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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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