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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7

  • 區分

    皮膚潰瘍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潰瘍易於治療而不礙體能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皮膚潰瘍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重度皮膚潰瘍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體位

    重度皮膚潰瘍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有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

  • 體位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1.重度皮膚潰瘍係指皮膚潰瘍深度至真皮層以下「超過美國國家壓瘡諮詢委員會(National Pressure Ulcer Advisory Panel)皮膚潰瘍分級第二級以上」。
    2.影響運動功能須由骨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
    3.重度皮膚潰瘍須由整形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
    4.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依本標準表第11項次「非傳染性皮膚病」備考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