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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光眼
E
無體位規範
青光眼合併病理變化,經診斷確定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
1.青光眼無病理變化者,依本標準表第148項次「視力」判定體位。2.病理變化係指自動視野計中心三十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MD)逾十二dB,且視神經盤凹陷比零點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