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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癬
P
尋常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未達六分之一者。
1.尋常性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2.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或掌蹠膿疱症(pustulosis palmaris et plantaris)經診斷確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無體位規範
1.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2.尋常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3.掌蹠膿疱症(pustulosis palmaris et plantaris)經病理切片診斷確定,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
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依本標準表第11項次「非傳染性皮膚病」備考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