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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6

  • 區分

    乾癬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尋常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未達六分之一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1.尋常性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
    2.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或掌蹠膿疱症(pustulosis palmaris et plantaris)經診斷確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1.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
    2.尋常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
    3.掌蹠膿疱症(pustulosis palmaris et plantaris)經病理切片診斷確定,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

  • 體位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依本標準表第11項次「非傳染性皮膚病」備考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