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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疣
P
無體位規範
1.病毒性疣(viral wart)占體表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2.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病毒性疣經治療,仍占任一足足底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
.病毒性疣(viral wart)經治療,併有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2.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病毒性疣,經治療後,有行動障礙,不堪服役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
1.須由皮膚科專科醫師確定診斷及病灶百分比。2.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依本標準表第11項次「非傳染性皮膚病」備考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