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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椎骨折或脫位
UL
脊椎骨折或脫位經治療,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或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無神經根病變者。
脊椎骨折或脫位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或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有神經根病變者。
脊椎骨折或脫位經治療,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1.脊椎骨折或脫位經治療,仍癒合不良,且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2.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
1.神經功能檢查含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含神經傳導NCV及肌電圖EMG檢查)。2.脊椎骨折不包含尾骨或骶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