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備役體位
1.脊椎骨畸形側彎在二十五度以下者。
2.椎體滑脫症第一度,但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無神經根病變者。
3.椎體滑脫或脊椎骨畸形側彎經治療,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1.脊椎骨畸形側彎逾二十五度者。
2.椎體滑脫症第一度,且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顯示神經根病變者。
3.脊椎骨病變合併脊椎骨駝背變形逾該部位正常度數二十度以上者。
4.椎體滑脫或脊椎骨畸形側彎經融合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1.脊椎骨畸形側彎逾二十五度,影響運動功能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2.椎體滑脫症第二度以上者。
3.椎體滑脫、脊椎骨病變或脊椎骨畸形側彎經融合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體位
1.椎體滑脫、脊椎骨病變或脊椎骨畸形側彎經融合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體位未定
經手術治療未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