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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3

  • 區分

    疤痕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 替代役體位A級

    1.顏面疤痕占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者。
    2.除面部外全身疤痕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體位未定

    無體位規範

  • 備考

    1.疤痕不包含正常變異(variation),如青春痘之痘疤(Acne scar)。
    2.疤痕影響運動功能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