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疤痕
P
無體位規範
1.顏面疤痕占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者。2.除面部外全身疤痕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者。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1.疤痕不包含正常變異(variation),如青春痘之痘疤(Acne scar)。2.疤痕影響運動功能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