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骨性(退化)或外傷性關節炎
UL
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單一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仍有明顯關節炎症狀者,或影響運動功能逾常備役體位,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無體位規範
1.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致步行困難,且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2.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
1.重要關節係指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所列肩、頸、腰、肘、腕、髖、膝、踝關節。2.明顯關節炎症狀係指該患部有腫脹、疼痛及熱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