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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色素異常或血管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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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體位規範
1.病灶占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2.除面部外全身病灶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者。
1.病灶占顏面面積六分之一以上,併有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2.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1.先天性色素異常包括先天性黑色素細胞痣(congenital melanoyctic nevus)及太田母斑(Nevus of Ota)兩項。2.本項疾病經手術治療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3.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依本標準表第11項次「非傳染性皮膚病」備考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