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足趾缺失或關節活動受限
L
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任一趾缺失者。
1.一足拇趾一趾節缺失者。2.一足拇趾或二趾蹠趾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下者。3.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均不完全缺失者(蹠趾關節保持完好者)。
1.一足拇趾缺失者。2.一足三趾以上蹠趾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下者。3.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任二趾缺失者。
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
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以下完全缺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