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手指缺損或肌腱損傷
U
1.手指缺損程度未達替代役體位標準者。2.多節或併指症。
1.拇指或食指缺失一節者。2.一手中指、無名指缺失合計二節者。3.一手中指或無名指缺失一節合併小指缺失二節者。4.一手小指全失者。
手指缺損程度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1.一手肌腱損傷喪失該手功能者。2.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
1.手指第一節係從遠端計算,依本標準表附圖-圖11說明。2.一指缺失逾一節未達二節者以一節計算;未達一節者不予列計。3.手指肌腱損傷、多指或併指症經手術治療後,指關節之體位依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