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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15

  • 區分

    四肢骨折

  • 代號

    UL

  • 常備役體位

    1.手部、足部骨折經治療,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2.四肢骨折經治療,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1.手部、足部骨折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者。
    2.四肢骨折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1.手部、足部骨折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2.四肢骨折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體位

    1.手部、足部骨折經治療,致重度畸形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四肢骨折經治療,致重度畸形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3.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體位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1.手部係指腕關節(含)以下。
    2.足部係指踝關節(含)以下。
    3.檢查結果依本標準表第122項次「長骨變形」、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或其他相關項次判定體位。
    4.內固定留存與否不影響體位判定。
    5.內固定移除至少八週以上,再安排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