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性傳染病
P
梅毒經治療,未達神經梅毒或造成器官病變者。
性傳染病經治療,仍未痊癒或復發或留有後遺症,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無體位規範
1.性傳染病造成器官病變者。2.梅毒已達神經梅毒或造成器官病變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
1.性傳染病包括淋病、梅毒、軟性下疳、花柳性淋巴肉芽腫、鼠蹊肉芽腫、生殖器疱疹。2.梅毒復發須由感染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或經治療一年以上,血清RPR/VDRL值達四倍以上上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