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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13

  • 區分

    腎炎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 替代役體位A級

    腎炎經治療,有一側腎輕度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1.腎臟病理檢查有實質腎病變者。
    2.腎病徵候群經診斷確定者。
    3.腎炎經治療,一側腎中度或兩側腎輕度功能障礙者。

  • 免役體位

    1.腎炎經治療,一側腎重度或兩側腎中度功能障礙者。
    2.腎病徵候群經診斷確定,且治療後復發者。
    3.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體位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1.腎病徵候群須由腎臟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及病史資料,詳實註記診斷理由。
    2.腎臟切片得採認過去病理檢查報告。
    3.腎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第105項次「腎水腫」備考欄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