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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187
區分
口吃或啞
代號
S
常備役體位
口吃程度尚可表達語言能力者。
替代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免役體位
1. 口吃之程度已妨礙語言功能者。
2. 啞。
體位未定
無體位規範
備考
須由復健科、耳鼻喉科、精神科或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